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39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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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
案》,鉴于 3 名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合计 4.8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郭百涛先
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 征集了
投票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
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示期自 2019 年 2 月 18 日至 2019 年 3 月 7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19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
报告》。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
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
案》。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 200 人,授予股票期权 1,464 万
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
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期权简称:江丰 JLCI,期权代码:036347,股票期权的
授予日:2019 年 3 月 15 日,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2019 年 4 月 2 日,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39.50 元/股。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10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且 2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只能部分行权,同意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
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9.50 元/股调整为 39.44 元/股;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的 190 名 激励 对象 可行权 股票 期 权 数 量 为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同意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9.44 元/份调整为 39.38 元/份。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
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
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合计 4.8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时,鉴于 2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
满尚未行权,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计 2.40 万份股票期权予
以注销;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 189 名激励
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425.10 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
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自 2020 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将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9.38 元/份调整为 39.24 元/份。公司监
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合计 1.5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时,鉴于 5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
行权期满尚未行权,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计 8.70 万份股票
期权予以注销;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 188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423.60 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
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三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自 2021 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将第一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9.24 元/份调整为 39.14 元/
份。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 3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同意
对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计 4.8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监事会出
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公司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根据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合计 4.8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4.80 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权权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已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期限届满,3 名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
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计 4.8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的事宜。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全体监事一致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由于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第三
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监事会同意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小股东的利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
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江丰电子将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满尚未
行权的合计 4.8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规定。
七、备查文件
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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