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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实习生 颜可盈 通讯员 孙红梅)离婚了,孩子由对方抚养,另一方是否就可以当甩手父亲或甩手母亲呢?7月26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当庭向孩子父母宣读并送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邓某与胡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同年8月,孩子陶陶(化名)出生,2018年双方协议离婚,陶陶由母亲胡某抚养,父亲邓某每月支付孩子1万元抚养费。离婚后,邓某支付了陶陶一年级至二年级的学费及部分抚养费共计11.7万余元,另外邓某主张已经支付的其他抚养费2万余元尚存有争议,且未按1万元每月的约定支付陶陶抚养费。于是,胡某以陶陶的名义将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每月1万元的孩子抚养费等。
邓某及其代理律师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1万元抚养费是在胡某吵闹、要挟的情况下签定的,邓某离异后再婚并育有一女,经济压力较大,没有能力履行每月1万元的抚养费等。
为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芙蓉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启动“社会观护机制”,委托长沙市芙蓉区妇女联合会指派的两名社会观护员就案涉抚养费的给付争议和家庭教育情况进行了观护调查,并形成《社会观护调查报告》。法官当庭向双方宣读了《社会观护调查报告》,作为法院判定抚养费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后,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根据案件两次庭前会议以及前期开展的社会观护调查情况,审判长向孩子的父母发放并当庭宣读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从父母的教育义务、父母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教育内容、父母实施家庭教育可以合理运用的方式方法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告知,引导邓某某和胡某主动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履行好父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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